“预先防范”是一种被国际上广泛引用的原则。然而,它的实行激起了很多争论:它真正可行么?它真的值得推荐么?今天回头看看,这些争议和经验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去设计一种仍然有待检验的观念框架。目前,只有两个国家——法国和厄瓜多尔在各自的宪法中追加了该原则,其中,法国在实践中发生一些典型案例,让我们看到这一原则在现实中可能要面对和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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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防范原则”是1960年代末被设想和发展起来的,首先是在1969年瑞典的一项环保法中,接着是德国的“预防原则”。该原则一直没有彻底稳定地成型,而是在创新与保护之间不断调和。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附件一对其采取公开支持立场,在其原则十五中确认:“凡有可能造成严重或不可挽回损害的地方,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由,推迟实行划算的阻止环境退化的措施。”1994年关于“海洋危机”的首次全欧大会的最终宣言则要求更高:“如果就某种活动而言,其可导致的最糟糕后果足够凶险,那么即使是低程度的怀疑,也足以成为将其推迟的理由。”
法国经验
法国在2005年决定把预先防范原则加入宪法,并将适用标准附后。这一决定至今饱受争议。其他国家中只有厄瓜多尔如此激进。在许多其他国家,决策者正在等待法国将该原则宪法化之后的首个十年效果报告。2005年以来,法国的数次法庭审理程序援引了该原则。不过2014年1月,一位法国议员建议取消该原则,转而对手机、无线网络基站和中继天线辐射的影响采用“节制”原则。
激烈争论还在继续。在预先防范原则的鼓吹者看来,这是一项普世性、国际性原则,其反映的意识是,我们从属于一个相互依存的生态系统,人类行为造成的后果与人类本身的命运息息相关。它还是一项务实的原则,因为它考虑到了科技在当今的力量,其影响难以预测,其造成损害的速度之快,又往往令补救行动难以跟上。而且该原则可以让人对科技问题给以方法论上的怀疑。而最重要的考虑是,这是一项鼓励行动的原则,以更高要求促使科学研究去解决危机,而绝不是一项放弃努力的原则,并不把证明彻底无害作为批准的前提。
法国立法者决定将该原则入宪之际,正值数起卫生丑闻激起轩然大波之时,如沾染HIV病毒的血液事件、“疯牛病”和生长激素事件。这个背景就要求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现实风险(如癌症与吸烟之间已知的关联性),它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另一种是发生可能性无法估测的情况,那就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如在1996年“疯牛病”疫情爆发后停止进口英国牛肉。预先防范原则的入宪为其赋予了高度的法律价值,不仅可用于诉讼,而且根据法国的“无人可忽视法律”原则,成为决策者可径直参考的公认律条。
经济影响
除环境影响外,欧洲环境署还关心该原则的经济影响。对该原则的严格执行可能会带有某种经济和社会成本。无论人们的观点如何,执行该原则都会引发的一个问题是,是不是它不仅仅对于一个社会,而且对一国的经济也适用。这就让问题变得复杂了,因为现在各国的经济都系于一个巨大的交易体系之上,在不同国家要面对大相径庭的法律体系。
法国是欧盟成员国,但欧盟的近30个成员国并未就如何适用预先防范原则达成一致。在不同国家,该原则代表不同内容:或者仅是一种政治性参考,或者是法理条文、司法判决,或是具有宪法意义的条文。但该原则写入了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74条。它准许各成员国在面对货物自由流通等方面的欧共体法律时,可选择更重视环境与卫生利益。
然而世界贸易组织(WTO)对预先防范原则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不服从。WTO认同,一国当面临尚不能得到科学证实的危险时,也许希望采取预防或防护措施,但“应当尽量明确衡量风险的科学过程严谨性”。WTO小组在1997年8月18日和1998年2月13日两次做出决定,认为欧共体不能合理地以预先防范原则作为限制商业交易的理由。WTO解释道,这些限制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已证明属实的风险,而不能只是科学推想或猜测。
WTO的谨慎态度暗示着,预先防范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可能产生严重经济后果。WTO完全有这样做的权利(保护贸易自由性),也清晰地提出了这一问题:当有必要在公共健康与经济活动这两种公共福祉之间权衡时,也许需要仲裁,或者至少是对该原则的调和。很显然,对该原则的最大化使用将带来一定的经济后果。
常被援引的是丹麦的例子,其地方当局在2000年2月曾因恐慌而对牛肉进口发布全面禁令(当时仅报告了一起“疯牛病”但丹麦政府担心其大规模爆发)。这样的反应很明显是过度了。预先防范信条已吸取教训,某种程度的比例性原则也被摆上台面,但这依然是个棘手的问题,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决策引发激烈的辩论。
悖论与矛盾
经济影响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当预先防范原则逐渐被视为统一标准时,围绕着它对科研的影响,就经常发生新的激烈争议。经济学家表达的担忧是,因为该原则要求对零风险的证明,很可能迫使一些研究暂停,从而阻碍未来的经济发展。
反对该原则的人断言,该原则和科研与创新的利益相悖,从而会减缓经济增长,挫伤企业和大学在一些领域投入研究的积极性,致使它们实行自我审查。反对者如过江之鲫,包括在法国,法国科学院早前曾发布一项表达负面意见的建议书称:“预先防范原则不应被写入宪法性文件或高层级‘基本法’的正文或附件,因为这么做可能诱发有害效应,对福祉、健康和环境的未来进步带来灾难性后果。”
为证明这一观点,对该原则持怀疑态度的人常援引DDT杀虫剂的案例。1948年,瑞士籍化学家米勒因发现DDT作为杀虫剂的高度有效性而获得诺贝尔医学奖。12年之后,DDT成为防治疟疾的建议用品,被认为帮助消除了发达国家的疟疾。美国国家科学院估计,在20年里DDT让全球5亿人免于因疟疾死亡。
但在1962年,有人指责DDT让一些鸟类陷入困境(因为喷洒DDT致使作为其主要食物的蚊虫消失),DDT遂成为生态运动的反对目标,到1970年代被逐渐禁用。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防控疟疾时也不再采取大规模喷洒DDT的做法。但后果很严重。近期的研究显示,DDT在印度曾使疟疾的年发病率降低到1965年的10万起,但在禁用后,在1976年又回升到了600万起。面对疟疾威胁,WHO在1962年重新建议室内使用DDT。
在“预防灾难论”与创新原则之间
不过对预先防范原则的批评也来自热忱的环保分子。在一些专家指责该原则造成科学思想与研究僵化时,吊诡的是,另一些人指责它导致了解决措施的不彻底。杜普伊(Jean-Pierre Dupuy)教授指责该原则造成,在科技发展导致灾难发生时,所有人都无能为力,简言之,该原则承诺的效果无法保证。
杜普伊说,该原则“是一种工具理性、技术主义和经济算计,因为其基础是对风险的盖然性分析,然而合理的做法却是预见灾难性的时间。”杜普伊建议以“明识的预防灾难论”来取代预先防范原则,即通过思考今天的灾难来彻底避免明天的灾难。他说:“当不可接受的事情发生时,人有一种听天由命的天性,而这又与风险管理者那谨慎的平静相契合,而要定义一种适合我们时代的稳妥做法,这种听天由命正是最大的障碍。”
当然我们可以与杜普伊教授争辩说,预先防范原则和风险管理中所用的盖然性原则并不完全一样。该原则应对的确是不确定性的情况,但它并不止于此,它还鼓励人们尽力去排除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它介于“预防灾难论”与所谓的“风险管理”之间,后者才有时会缺乏肩负重任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适用预先防范原则可以鼓励科研,从而不断排除不确定性因素,并回到可衡量、可讨论的风险问题本身。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的预先防范原则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而不是让我们陷入阴郁与怀旧中无所适从。其目标不是让人类裹足不前,而是要鼓励通过新的科研来实现从预先防范到具体防护的平稳、合理的转变。
对这种“前进主义”的预先防范概念而言,一个很好的例子是气候变化问题。如果对该问题采取预防灾难主义或者盲目的预先防范原则,就会造成全球经济衰退。很明显目前没有人真的支持这么做。但是以聪明的方式适用该原则,却能激励我们开辟所有可能的新研究领域来预见未来,并获得更多手段来理解现状,避免遭受更严重的危害。这些手段既包括绿色科技,也包括对人类行为变化因素的研究,以使人类转而适应更为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以上述方式定义和理解的预先防范原则可以促进未来的开辟。它将不意味着我们要为最可怕的可能性而整日忧虑不休,而是要求我们动员起自己的能量来不断创新。它呼吁一种积极主动的精神,呼吁我们拥抱一种勇敢的世界新图景。